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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成学院丨撤三答辩该提供什么样的证据

2024-03-18 10:33:56

(首先说一下什么是“撤三”,简单理解就是说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话就可以任何人申请撤销掉。那换言之,如果商标注册人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在指定的三年期间内有真实有效使用,那就可以不撤销。而提供商标使用证据,我们一般就称为撤三答辩)


相信不管是申请商标比较多的申请人还是偶尔就申请一两件商标的申请人,都会发现自己想注册的商标总是有在先近似的商标,导致商标申请被驳回,好像是审查员在跟你做对一样。其实是因为中国商标的存量太大了,虽然2019年还专门修订了商标法,对于大量囤积商标的行为予以规制,但无奈好一点的商标名称在早些年就已经被“抢”光了,这就导致现在想申请一件好听又好意的商标着实不容易。


随之而来的就是大量的商标撤三案件,因为你的商标要获得注册首先就得把在先近似商标这个障碍清理掉。而对于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对它提起撤三是最便捷、甚至是唯一消除障碍的方式了(这里排除在先商标是恶意抢注等情形)。但反过来这同时又会导致另一个问题,我的商标一直与世无争地好好用着,结果被别人提出撤三了。怎么办?按照收到的《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要求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知局)提交指定三年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呗。


但关于交证据这事,作为商标代理人常常又会听到客户抱怨说,审查员是眼神不好吗?我都明明提交了这么明显的证据了他是看不见吗,怎么还是把我的商标撤销了?事实上审查员都是非常专业的,他不是看不见,只是看不到想要见到的。那到底应该提交怎样的证据材料才能通过审查员的“尺”呢?


在这里就借由中国商标网上近日公开的一份撤销复审决定书来跟对此不甚了解的朋友们简单说一说,我们在提交撤三答辩中的商标使用证据时,应该提交什么样的材料才能保住商标。(这里针对一些对商标程序不太了解的朋友小小说明一下,可以把撤三程序比作一审,把撤销复审程序比作二审,本质都是看注册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是否有效)


总体要求啰嗦完了,下面进入正式内容。请看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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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看到在这个案子里商标注册人提交的证据包括4种:第1种是“网站网页截图、系统截图(如果是产品的话,通常会是产品照片)”,第2种是“微博截图”,第3种是“公众号截图”,第4种是“订单(通常还有合同)”。乍看起来证据种类丰富,并且涵盖了线上的线下的证据,按理说证据如此充分,肯定能保住商标了吧。


请看下一个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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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大家都看到了国知局的最终决定:“予以撤销”。是不是很炸裂?都提交了这么丰富的证据商标还是被撤销了。但国知局也是有理有据的,在决定书中对注册人提交的每一种证据都进行了对应的评述,我们来简单分析一下。


针对证据1“网站网页截图、系统截图(如果是产品的话,通常会是产品照片)”,国知局认为它属于自制证据,无法确定真实形成时间及复审服务在指定期间内的实际提供情况。这就是说这个证据没有客观真实性,不具有证明力。为何如此说呢?可以想象一下,你早上收到了国知局的通知要提交商标使用证据,晚上就回去把商标LOGO贴到公司网站上截个图、再把商标LOGO贴到产品上拍个照,第二天早上就可以把这个证据1交给国知局了。很显然,这种证据是可以随时“制造”出来的,根本不能客观地保证它的形成时间。因此这种证据只可以作为辅助证据,本身不具有独立的证明力,只能为核心证据锦上添花。


针对证据2“微博截图”,国知局认为商标LOGO是体现在微博头像及名称中,但头像及名称是可自行修改信息。事实上这跟证据1类似,同样是你可以随时把商标LOGO更新到微博头像和名称中,不能客观地保证你在前面三年时间里就在用这个头像了。在这个案子里提交的微博截图也只能作为辅助证据。但其实这种证据本身是可以作为核心证据的,假如你的微博发布的内容中含有商标名称/LOGO,并且相关的微博文章与商标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相关,并且发布的时间在指定的三年期间内,那这种微博截图证据就能有效地证明商标的使用。


针对证据3“公众号截图”,国知局认为提交的公众号文章的形成时间不在指定期间内,且公众号名称在指定三年期间内为未命名公众号,无法体现商标在指定期间内的使用。这里有两个问题,一个是公众号文章发布的时间不在指定的期间内,另一个是公众号没能体现出商标LOGO/名称。但其实微信公众号证据是可以作为一种非常有效的核心证据的,因为微信公众号是第三方平台,公众号文章的发布和最后修改时间都会客观体现出来,能客观证明时间问题。只要公众号发布的文章内容中能体现商标LOGO/名称,并且相关内容与商标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相关,文章发布的时间在指定的三年期间内,那就能有效地证明商标的使用。


针对证据4“订单(通常还有合同)”,国知局认为缺乏有效凭证佐证订单的实际履行。这个简单理解就是你单单只提交了订单或者合同,但没有提交对应的发票,就不能证明这个订单或者合同是真实履行的,就不能证明你的产品或者服务已经真实在市场上流通或者交付给了合同相对方。因为合同签了以后是可能作废了的,甚至可能合同是倒签的。而发票是没办法伪造的,是可以查证真伪的,并且发票能非常客观真实、清楚地体现交易双方名称、商品/服务以及开票的时间,是证明力最强的证据之一。但发票有个问题在于,可能往往没有能标注商标名称在上面,在此建议商标注册人在开发票的时候可以标注商标名称,这样单单发票本身就足以独立作为证明商标有效使用的证据了。而对于现实中很多发票事实上没有标注商标名称的情况下,其对应的销售合同则通常都会体现商品的种类、品牌商标、数量、单价等信息,事实上“销售合同+对应发票”也是最为常见的、有证明力的核心证据组合。


通过上面的内容可以总结出商标注册人在准备撤三答辩证据时要注意的点:1、证据的客观真实性。简单判断就是你看下你找的这个证据你能不能在收到国知局的通知后随时进行信息的修改,如果可以那显然客观真实性不足。比如产品照片你就随时可以拍出来、微博头像你可以随时更换、甚至合同你也可以随时倒签出来。但比如发票你就没法修改,微博文章、微信公众号文章、新闻报道发布的时间你就没法修改,天猫、京东平台上的消费者评价时间你就没法修改,这种证据客观真实性强。2、证据的关联性。有了真实性还得有关联性,相关的证据要能独立或相互组合印证体现商标LOGO/名称、相关的商品或服务、商标的使用人、使用时间等信息。3、举个例子:比如你是在淘宝上开店卖的产品,在产品的详情页有明确注明品牌商标名称、在产品图上有明确显著商标,而后有消费者在指定期间内进行的评价信息等,这些信息组合起来就能有效地证明商标的真实客观使用,提供这些淘宝店铺销售信息的截图就属于有效的商标使用证据。


最后再看一个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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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截图是说这个案子的商标注册人在撤三程序中(比作一审)也是一模一样的证据,当时国知局就认为可以证明商标的有效使用,维持了商标的注册。但同样的证据我们上面分析了,在撤销复审程序中(比作二审)却又不被认可并被一一指出了问题,最终决定商标予以撤销。显然出现了完全相反的结果。


这也看出,在新的《商标审查审理指南》施行后,对于撤三答辩的证据审查更趋严格了,但在实务中有时也存在撤三程序较为宽松一点的情况,而撤销复审程序就相对更为严格。因此,假如你是需要提供商标使用证据的商标注册人,还是建议找一个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认真准备、审核提交的证据是否有效,免得即使侥幸通过了撤三程序的审查还来不及高兴却在撤销复审程序中商标被撤销了。而假如你是对他人的商标提出撤三申请的一方,如果发现在撤三程序中对方的商标维持注册了,不妨在法定期限内提起撤销复审申请,通过证据交换找出对方证据中的瑕疵、漏洞,可能在撤销复审程序中又能把对方的商标给撤销掉。


无论如何,商标的生命在于使用,希望商标注册人注册商标后及时投入商业使用、打造属于自己的品牌,也建议诚信经营者规范使用商标并保存好自己的商标使用证据,以便在遇到商标撤三时有力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最后,还是说一句,如果遇到相关的商标撤三案子,注册人自己并不能非常清楚地判断商标使用证据是否有效的,可以寻求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协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捷成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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