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formation news
为方便申请人办理费减备案业务,简化相关业务流程,自4月7日起, 申请人在提交费减备案请求时,可以电子形式上传证明文件,无需寄交或面交至审核机构。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审查业务管理部
2020年3月31日
prev
NEXT
版权丨当短剧与网络小说剧情“雷同”,是否构成侵权?
版权丨广州市海珠区版权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海珠区促进版权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