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1年3月26日北京捷诚信通知识产权代理公司接受北京锦麟凯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委托,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发布的发文号为第ZC8567224BH1号商标驳回理由“扬州是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不得作为商标”不服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我公司复审申请理由:首先,“新扬州八怪”有着深厚的注册渊源,新扬州八怪画派代表人物江元,传承扬州八怪的精湛的绘画技艺,又有新的突破和创新,从书法入手,以书法入画,代表着一个现代画派的群体。其次,申请商标经过大量的使用和宣传,非常具有显著性与知名度,极大的提升了“新扬州八怪”的商业价值。再次,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广泛的使用已具备了商标应有的显著标志和识别功能。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违反《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经过我公司的复审申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于2013年4月26日做出关于第8567224号“新扬州八怪”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商评委完全采纳的捷诚信通的代理意见,决定第8567224号“新扬州八怪”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捷诚信通为委托人争取到了第8567224号“新扬州八怪”商标权,有效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