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被异议人就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被异议无效的“以纯”商标,委托我所进行的异议答辩案件终获胜诉,本案中,我所做了大量认真细致的工作,进行了专业有效的答辩,被异议3类 “以纯”商标获准注册。
异议人郭东林先生(以下简称异议人),系以纯服装公司的法人,以纯商标也在服装行业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且被认定为全国驰名商标。通常情况下,这类案件的答辩难度很大。
我方作为被异议人的代理人,完整梳理了以纯第3类商标的注册时间线,证明其最早申请和使用时间远早于以纯公司获认定驰名的时间,以此证明其并未有恶意注册的主观目的,且化妆品和服装在商品功能\销售渠道商差异较大,两者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未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最终,我方论点得到了商标局的支持,本案获得胜诉,商标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