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捷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受客户广州慧思哲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就异议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委托人的“小米米”商标异议一案进行答辩,我方胜诉。
一、捷成代理“小米米”商标案件概述
广州捷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受客户广州慧思哲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就异议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委托人的“小米米”商标异议一案进行答辩,我方胜诉。
二、广州捷成--答辩理由节选
本案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的部分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被异议人早在2006年即在多个类别注册了“小米米”商标,远早于小米科技的创立时间,其注册完全是基于对自身品牌保护的需要,不存在主观恶意。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被异议商标应当依法予以核准注册。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三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第30602847号“小米米"商标准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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