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
对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资金奖励,当年度首次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当年度重新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对于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需在有效期内),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首次纳入国民经济统计“四上”企业库(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国家重点服务业企业)的,额外奖励10万元。
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当年度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企业申请认定时间上一年度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享受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的金额给予额外奖励。企业申报金额在1000万元(含)到5000万元(不含)之间的额外奖励20万元,5000万元(含)到1亿元(不含)之间的额外奖励40万元,达到1亿元(含)以上的额外奖励70万元。
以上奖励累计最高100万元,由企业统筹使用。对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移至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且完成相关变更手续的,可适用广州市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政策。
南沙区
对广州市以外迁入本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市有关政策的基础上,每家给予50万元的落户奖励。
对本区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市有关政策的基础上,每家最高给予30万元的奖励。
对从广州市以外地区新落户本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
对首次由本区科技主管部门推荐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并获得广东省科技厅受理的区内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资金奖励。
对本区科技主管部门推荐并获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额外给予最高30万元一次性认定奖励。
支持区内高新技术企业提高发展速度和发展质量,在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内首次成为“四上企业”的,在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或落户奖励的基础上,再额外给予每家企业20万元一次性资金奖励。
增城区
对新认定的本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新迁入本区的高新技术企业,规模以下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规模以上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高新技术企业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以上、2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
黄埔区
当年度认定通过的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当年度认定通过的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
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当年度认定通过规模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企业申请认定时间上一年度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享受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的金额给予额外奖励,研发费用在1000万元到5000万元之间的,额外奖励20万元;5000万元到1亿元之间的,额外奖励30万元;研发费用达到1亿元以上的,额外奖励50万元。
以上奖励适用于当年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申请认定且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一次性拨付。
花都区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自本措施实施之日起,对当年度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规上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自本措施实施之日起,对当年首次纳入花都区国民经济统计“四上”企业库的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迁入花都区并符合前述条款,且完成工商、税务变更手续的,享受一次性20万元奖励。
规上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增量奖励。鼓励规上高新技术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当年度纳入“四上”企业库且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经税务部门审核可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简称“研发费用”)增量部分予以奖励:企业当年研发费用相比上年度增长1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不含)以下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研发费用相比上年度增长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不含)以下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研发费用相比上年度增长1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从化区
对当年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四上”企业额外奖励10万元。
遴选一批有潜力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培育,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给予10 万元奖励。
对在广东省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提交高新技术企业申请并获得省科技厅受理的企业,给予3万元申报奖励。
白云区
深入推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重点引导和鼓励
“四上”企业申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对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四上”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