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Basic case”
“小米米”系H公司申请注册的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4类相关商品上,经审查获得初步审定。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小米公司)以恶意摹仿其驰名商标等为由对该商标提出异议申请。H公司委托我司进行了异议答辩。
01
捷成视角
如果从商标本身近似的角度来看,无疑“小米米”与“小米”构成近似商标。但小米公司其他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被异议商标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而主张驰名的“小米”商标虽然在“手提电话”商品上具有很高知名度,但与第24类商品的行业跨度大,无密切关联,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损害小米公司利益。
更为重要的是,H公司早在2006年即在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了完全相同的“小米米”商标,并持续使用至今。被异议商标是H公司在先注册商标的延续注册,具有正当设计来源。而彼时小米公司都尚未成立,根本不可能存在“小米米”商标是摹仿“小米”商标的客观事实。小米公司的主张完全是莫须有。
据此,经与客户充分沟通并引导客户搜集证据,我司代理H公司针对该异议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答辩材料。
02 案件结果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支持了我方答辩意见,认定“小米米”商标不构成对“小米”驰名商标的摹仿,不会损害小米公司利益,对小米公司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小米”商标予以驰名商标保护的请求不予支持。决定对被异议商标准予注册。
异议决定书截图
结语
众所周知,知名品牌更积极于商标的布局和保护,在构筑商标护城河的同时积极攻城略地,对于可能与之沾边的他人商标提起争议程序。加之当前国家知识产权局等相关部门持续严厉打击商标恶意注册行为,对于知名品牌给以更强的保护力度。因此若申请商标中含有知名品牌的商标元素(比如本案例中的“小米米”与“小米”),如果在相关案件中不积极答辩,阐明商标的合理来源和注册的正当性的话,极有可能会被认为是恶意抢注被无辜误杀。
而审查部门是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如果不及时提交意见和证据,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因此,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商标异议答辩、无效宣告答辩等通知时,应当在充分分析案情的基础上予以积极答辩,切实维护自身正当、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