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亿迅公司是中国电信旗下负责研发的全资子公司,在计算机软件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创颠公司在第35类申请了“亿迅”商标(被异议商标)并获得初步审定,亿迅公司委托我司对该商标提出异议申请。
捷成视角
鉴于亿迅公司虽然在与计算机软件相关的第9、38、42类等类别在先注册了商标,但在第35类却未布局注册。因此,从商标近似混淆的角度认定难度较大。但“亿迅”除了是亿迅公司的注册商标外,还是其长期使用的字号,亿迅公司在计算机软件领域长期经营,其字号在相关行业领域内也已具有很高知名度。
而被异议商标“亿迅”指定使用的“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等服务与亿迅公司实际经营的计算机软件服务等具有密切联系,被异议商标在相关服务上使用极易导致相关公众误以为相关服务来源于亿迅公司,损害亿迅公司在先商号权。同时,创颠公司作为后成立的“网络科技公司”,营业地址与亿迅公司邻近,理应知晓亿迅公司知名度,在商标申请时却未合理避让,傍牌的主观意图非常明显,有悖诚实信用原则。
据此,经与客户充分沟通并引导客户搜集证据,我司代理亿迅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异议申请。
案件结果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支持了我方意见,认定被异议商标损害了异议人在先商号权。决定对被异议商标在“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等服务上不予注册。
异议决定书截图
结语
商标注册采取分类注册原则,不同类别注册的商标往往难以认定为近似混淆,因此常有不正当竞争者利用此漏洞在不同类别对知名商标进行抢注。这种情况下,除了最常见的商标权外,事实上《商标法》还保护权利人的其他在先权利,比如字号权等。通过证明享有字号权等其他在先合法权利,同样可以对恶意抢注的商标进行打击,维护自身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