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 基本案情
新励成公司独创设计了“”品牌标志并广泛使用。九森公司在第16类、第35类申请了“”商标(被异议商标)并获得初步审定,新励成公司委托我司对上述商标提出异议申请。
l 捷成视角
鉴于新励成公司虽然在主营的教育培训相关的第41类等类别在先注册了“”商标,但在第16类、第35类却未布局注册。因此,从商标近似混淆的角度认定难度较大。但“”除了是新励成公司的品牌商标外,还是其在独创的美术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
而被异议商标在整体图形设计和视觉效果上与新励成公司作品基本相同,公众难以区分,构成实质性相似。
据此,经与客户充分沟通并引导客户搜集证据,我司代理新励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异议申请。
l 案件结果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支持了我方意见,认定被异议商标损害了异议人在先著作权,决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异议决定书截图
l 结语
商标注册采取分类注册原则,不同类别注册的商标往往难以认定为近似混淆,因此常有不正当竞争者利用此漏洞在不同类别对知名商标进行抢注。这种情况下,除最常见的商标权外,事实上《商标法》还保护权利人的其他在先权利,比如著作权。通过证明享有著作权等其他在先合法权利,同样可以对恶意抢注的商标进行打击,维护自身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