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13日,欧盟法院针对慕尼黑高等法院请示的有关案件作出初裁(C-256/21),指出有关欧盟商标的侵权纠纷主诉撤回不影响商标无效反诉继续审理。
本案中,KP是欧盟商标Apfelzügle的所有人,该商标使用在第35、41和43类的服务上。水果农场主TV以及Bodman-Ludwigshafen市政府针对某苹果丰收尝鲜活动发布的广告信息中使用了“Apfelzügle”标志。KP遂以商标侵权为由将两被告起诉到慕尼黑地区法院。诉讼中,被告反诉,要求宣告原告的涉案商标无效。
侵权诉讼过程中,KP撤诉。被告方却仍继续推进反诉。2020年3月10日,慕尼黑高等法院判决宣告涉案商标 在41类上的注册无效。Bodman-Ludwigshafen市政府上诉要求认定35类和43类的注册也无效。负责二审的慕尼黑高等法院认为,欧盟商标是通过欧盟的途径获得注册的,国内法院原则上不能审理其无效纠纷,只有在反诉的情况下例外;但主诉中的原告KP已经撤诉,那么反诉是不是还可继续审理?慕尼黑高等法院就此请示欧盟法院回复。
欧盟法院初裁回应指出,《欧盟商标条例》并没有直接规定“反诉”的概念,结合某些国内法,它可以理解为是“被告在同一法院就针对其提起的诉讼提出的交叉之讼”。反诉与并非主诉不能分割;它的提出相对于主诉是独立的,即使主诉被驳回,它仍然可以存续。《欧盟商标条例》框架下的“反诉”作为一种法律救济,是对争议标的的一种扩充,旨在获得主诉之外的其他诉讼请求的认可,其中包括无效有关商标。反诉的结果并不取决于提起反诉时的侵权诉讼的结果,在撤回主要上诉的情况下反诉仍可存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