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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真快乐”商标,可能不太快乐

2023-02-17 11:30:37

笔者无意中在中国商标网上看到了一份公开的“真快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书本身无甚出奇之处,两件引证商标都经撤三程序被撤销,最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非常正常合理。(复审决定书截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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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笔者看到“真快乐”这个商标名称的时候,第一时间闪过的念头是“这个商标缺显吧?”但上面的复审决定书中显然并未提及商标显著性的问题。


出于好奇,笔者在中国商标网以“真快乐”商标名称检索公开的商标评审文书,结果找到46件“真快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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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看了一下这些决定书作出的日期,其中21件决定书作出日期为2022年,25件决定书作出日期为2021年。为什么特别注意了决定书的作出时间呢?因为新的《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于2022年1月1日施行,这之后基于绝对理由被驳回的商标注册申请明显增多,其中缺乏显著性即是常见的驳回理由之一。


然后笔者再随意点开一份决定书,发现这份决定书中就明确认定“真快乐”商标缺乏显著性并决定予以驳回。这份决定书中对于“真快乐”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认定倒与笔者的看法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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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笔者就把46份复审决定书都点开看了一遍,发现了一些有意思的地方。另外,要先说明一下的是,本文所举商标涉及的商标法条款是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以下简称缺显条款)。


简单讲,商标缺显就是按照社会通常观念,公众难以将其作为商标来识别的词语、短语或句子等。比如“恭喜发财”“啥都行”“人之初性本善”等,公众看到这些用语往往不会把它当作一个商标来看,只会把它当成日常用语,不能起到识别和区分商品及服务来源的作用,它就不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笔者认为,“真快乐”亦属于是公众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使用的日常用语,公众难以把它作为商标来看待,缺乏商标显著性。


简单罗列一下笔者在这46份决定书中发现的觉得有意思的点:


1.不同年份的认定


笔者发现,所有裁定日期在2021年的决定书均未适用缺显条款。而46件案件中有8件适用了缺显条款,裁定日期全部为2022年。这也非常好理解,毕竟是从新的《商标审查审理指南》施行后,审查标准变得更加严格,特别是对于存在欺骗性误认、不良影响以及缺乏显著性情形的商标,驳回数量大增。


2.不同审查员的认定


笔者发现,这48件复审决定书基本上都是由两个不同的合议组作出(包括独任审查),不妨称为A组和B组吧。其中A组作出的10份决定书裁定日期均在2022年,但统统都未有适用缺显条款,包括本文开头所列的那份决定书。


而B组作出的决定书中有11件裁定日期是2022年,其余为2021年。在2021年作出的全部决定书中,B组亦未适用缺显条款。而在2022年作出的决定书中有8件适用了缺显条款予以驳回,但同时也有3件并未适用缺显条款而是直接根据相对条款予以了驳回或初步审定。


显然不同的审查员可能有不同的认定结果,而即使是同一审查员在不同时候的认定也可能不相同。所以商标注册申请也需要一些运气吧。


3.经诉讼后的重裁


另外,笔者发现有3件案件是在原复审决定作出后经历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后重裁的。根据重裁的决定书内容可以发现在第一次复审决定(2021年作出)中并未适用缺显条款,但在重裁(2022年)的时候则又适用了缺显条款,这使得申请人针对相对条款驳回的复审理由虽然在诉讼程序中获得支持,但最终商标仍然无法成功注册。这就纯纯浪费了时间和经济成本而无法获得期待利益,着实“不快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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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不服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决定的复审案件,发现申请注册的商标有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商标局并未依据上述条款作出驳回决定的,可以依据上述条款作出驳回申请的复审决定。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复审决定前应当听取申请人的意见。”


而从上面第3点截图的决定书也可以看到,如果注册审查中商标局并未引用绝对条款驳回的,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若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商标违反绝对条款(比如缺显条款)的,会通过寄送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的形式增加绝对条款的驳回理由,申请人可以提交申辩材料。


因此,若商标存在缺显等违反绝对条款情形的,即使在注册审查的驳回通知中仅引用了相对条款,在驳回复审程序中仍然存在适用绝对条款驳回的可能。


另外,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只适用于复审的商品或服务,对于部分驳回的商标,其中已获得初审的商品或服务不受影响。


写在最后


无疑,在新的《商标审查审理指南》施行后,对于商标显著性的审查标准更为严格了,这也是为了提高商标的质量,使之能充分地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本质功能。


同时,我们会看到包括本文中列举的“真快乐”商标驳回复审案以及类似的案件中,申请人往往都会举证说已经存在类似商标被核准的情况,要求审查标准一致。但社会观念在不断变化,审查标准也是跟着时代不断变化的,早前的同样缺显的类似商标在当时可以获得注册,并不代表在如今的审查标准下还能获得注册。


另外,通常来讲,引用绝对条款驳回的商标,驳回复审的成功率是比较低的。因此,在新的审查标准下,建议申请人在构思商标名称的时候,尽量避免使用行业中的通用术语或习惯表达、或过于日常口语化的词语或短语等等,以免因为缺乏商标显著性而遭遇驳回,在损失时间和申请费用的同时,又无法及时获得稳定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这就不太快乐了。


最后,申请人在申请商标之前,可以寻求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帮忙分析,看看商标名称是否存在缺显等可能违反绝对条款的情形,并可以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等,以增加商标的注册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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