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为了争夺网络游戏市场的巨大利益,网络游戏厂商之间产生了激烈竞争,因游戏“换皮”导致的纠纷不断。
不同于这种网络游戏产业中的维权常态,将游戏与电影这两种蕴含不同娱乐底层逻辑的创作产品形态进行比较并诉诸法院,成为一种全新的博弈方式。
两者是否存在“剪不断理还乱”的关系,从互联网法院近日审结的两起《热血传奇》游戏和《蓝月》电影著作权相关案件中可以得到答案。
基本案情
《热血传奇》(早期又称“传奇2”,英文名为 Legend of Mir 2)是一款由韩国娱美德公司于2000 年开发的大型多人在线角色扮演游戏,于2001年在我国推出。该游戏在2003年后以“战士、法师、道士”统称职业,后又加入“刺客”职业,角色形象、属性等元素一脉相承。
《蓝月》电影是一部魔幻题材类电影,故事背景为主角长风在经过一场保卫蓝月大陆的恶战后失去伙伴,重回十年前,他决心不让悲剧重演,带领慕容天歌、明月以及一众蓝月大陆三族联军闯入魔神宫邸,与赤月魔神进行殊死一战。
该电影于2020年3月起在腾讯平台独播前,平台收到《热血传奇》游戏著作权人之一的韩国株式会社传奇IP(以下简称“传奇IP”)的侵权投诉。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与其他电影出品方向传奇IP发出催告函,但传奇IP仍认为《蓝月》电影侵犯《热血传奇》游戏知识产权,再次发函腾讯平台要求下架涉案电影。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电影著作权人先行向杭州互联网法院提起确认不侵害著作权诉讼,传奇IP后向其他法院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等,收到移送案件后,杭州互联网法院对两案进行合并审理。
传奇IP主张《热血传奇》游戏的连续动态画面构成视听作品,主张《蓝月》电影对游戏角色职业组合及形象设定、角色装备(包括武器、服装、首饰)、角色技能、场景设定、玩法系统设定、特殊细节设定这六个方面进行抄袭。
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认为《热血传奇》游戏中的众多思想、桥段在其他作品中已是常见内容,两部作品在人物及人物关系设置、场景设置、情节发展三方面的表达均不相同,整体不具有相似性。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传奇IP主张的侵权事实不成立,一审判决确认《蓝月》电影不侵害《热血传奇》游戏作为视听作品的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传奇IP应予赔偿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20万元,驳回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并在另案中驳回传奇IP的诉讼请求。
裁判要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两案均适用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的《著作权法》。《热血传奇》游戏属于角色扮演类网络游戏,游戏玩家通过在一个建构好的具有丰富内涵的虚拟世界中选定体验角色,经历成长、开展对战等一系列游戏内置事件和玩法剧情,获得沉浸式的视听体验,相关故事背景、场景设置、情节设定的选择与安排类似于电影剧本的创作,随着玩家操作形成的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动态画面,类似于电影的摄制和成像过程,游戏创作完成后亦可存储在一定介质上,并可借助计算机等数字播放硬件设备予以传播。基于以上特征,涉案游戏整体画面可以作为《著作权法》规定的视听作品予以保护。《蓝月》电影的形成包括了剧本、人物、摄影、台词、配乐等因素,其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具有独创性,应属视听作品。
两案主要争议焦点在于《蓝月》电影是否侵害《热血传奇》游戏的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判断改编行为、改编来源关系是否存在,关键在于电影是否使用游戏相关独创性内容。
从传奇株式会社主张的核心内容来看,其主张的六个方面的部分内容或不具有视听画面的比对基础,或不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或虽有个别内容存在相似但并非涉案游戏应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属于视听作品的独创性表达,在作品中所占的比例和重要程度也较低。
从整体视听画面来看,《热血传奇》游戏的主视角为2D倾斜或鸟瞰视角,可见人物和旁边景物的位置关系,画面主体为场景地图,玩家操控的角色、NPC等在运行的游戏画面中比例较小,角色移动时有顿感,亦会带动镜头移动,呈现角色、NPC与场景之间的交互效果;《蓝月》电影为真人出演,通过多个实景、虚拟背景的转换及分镜头切换,主角们身怀多种技能招式,辅之以丰富华丽的特效画面,主要的对战场景有极强的视觉冲击力,且以可视化画面承载剧情的起承转合。游戏和电影在画面构成、画面流畅度、镜头体验感、视听效果方面均截然不同,两者在选择、取舍和安排视听画面中的具体创作要素中存在实质性区别,表达效果有明显差异,不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即使《蓝月》电影参考吸收《热血传奇》游戏中的主题、情感、构思等归结于思想层面的基础上再进行独创性表达,仅就视听作品而言,该具体表达也脱离于或不同于被借鉴作品,成为具有独创性的新表达。
因《蓝月》电影不侵害《热血传奇》游戏作为视听作品的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传奇IP一方面多次发出侵权投诉警告,另一方面却迟迟未在合理期限内提起诉讼,导致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为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利而投入财力物力提起诉讼,由此产生的维权合理费用应当由传奇IP承担,而传奇IP为维权支出的费用应由其自行承担。法院遂就此作出上述判决。
虽然电影和游戏都可以作为视听作品进行整体保护,但因创作方式、摄制手法、表现力的差异性而向受众反馈不同的体验感。从电影自身特点来看,观众与电影之间一般不具有交互效果,观众无法亲自置身和实际参与电影所建构的虚拟世界。电影情节本质上是对电影剧本内容的再现,将电影作为视听作品进行审查认定时,其独创性表达应着重于电影画面而非故事情节,不应将两者混为一谈。反观角色扮演类游戏,玩家需要创建、扮演虚构角色,通过控制角色进行许多游戏已预先设定的游戏任务和互动娱乐,进入不同的地图场景(包含怪物、NPC和建筑物等要素),必须不断“打怪升级”进行角色养成,具有较强的角色代入感和多玩家交互性。
《著作权法》仅保护思想的表达,而不延及思想本身,一般而言,游戏玩法或规则属于思想范畴,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即使根据玩法规则制作完成的游戏视听画面可以作为视听作品获得保护,呈现在视听作品中的“玩法规则”也依然是思想而非表达,只有游戏玩法设计的具体表达才能够获得保护,而这里的“具体表达”在视听作品中指向于视听画面的表达。一部网络游戏的制作,还涉及到若干元素在创作过程中所呈现的不同形态载体,根据游戏内元素的不同,一般可以拆分为剧本、美术形象、音乐等,此时应按照《著作权法》规定的不同类型的作品构成要件进行逐一评判,而不能不加区分地均按视听作品进行保护。一旦选择以视听作品对游戏进行保护时,其权利边界应以“画面”评价为中心,其著作权保护范围应当限于连续动态画面本身或其组合,以及对故事情节加以展示的视觉效果。
两案判决为判断网络游戏和电影之间是否存在改编关系提供审理思路,明确视听作品中应受关注的比对核心要素为连续动态画面本身,在对视听作品进行相同或实质性相似的判定时,先要划清《著作权法》保护的合理边界,将不属于著作权保护范围的创意、情感等抽象思想、公有领域的素材及有限表达等排除在保护之外,并剔除单幅静态画面、故事情节等“非连续动态画面”因素干扰,主要结合视听作品的构成要件特别是视听画面的核心要素进行比对,审查两部作品在表达方面的取舍、安排、设计等是否相同或实质性相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