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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3倍惩罚性赔偿!央视/CCTV等标识被大量侵权,获赔520万元
案例2:沃特公司大量使用“waterbubles”等字样构成商标侵权,被判赔95万元
案例3:“清力”标识的使用并非按照注册商标类别,构成商标侵权
案例4:合法来源抗辩不成立,销售侵犯“LOLAROSE”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构成侵权
案例5:“悲鸿”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看有关标志是否构成具有其他不良影响情形的判定
案例1:3倍惩罚性赔偿!央视/CCTV等标识被大量侵权,获赔520万元
北京熊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熊鹰公司”)与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央视国际”)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央视国际成立于2006年,系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以下简称“广电”)投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独家运营央视网。广电经核准注册 “CCTV”“央视”商标,广电授权央视国际于成立之日起即可使用“央视”“CCTV”注册商标并有权以其名义进行维权。
2016年熊鹰公司注册了“cctvn.net”域名,2017年熊鹰公司将“”“”作为美术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2020年,熊鹰以“其他作品”类型将“”进行著作权登记,2020年,熊鹰公司的“cctvn.net”域名获得ICP备案审核通过。
2017年,央视国际发现熊鹰公司域名为“cctvn.net”的网站,对该网站及网页信息进行公证证据保全,2019年12月,央视国际再次对该网站进行公证证据保全,网站名称显示为“中央电视台网”,首页左上角logo为“”,网站首页有“中央电视台网-要闻”等频道,页面中显示有“今日说法”“焦点访谈”等链接。央视国际以普通客户身份与网站公布联系的微信号沟通,昵称备注为“[中央电视台网]总裁-谢法林”的联系人在微信聊天中向央视国际代理人发送了《中央电视台网广告宣传合同书》合同文本。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熊鹰公司将“cctvn”注册为域名并使用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使用“中央电视台网”的网站名称并在被诉网站使用“cctvn”以及带有“央视”字样的标识构成商标侵权;熊鹰公司称其已在先进行著作权登记,但其著作权登记时间均晚于央视国际的涉案商标申请日,不予支持。熊鹰公司前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于赔偿数额,获利基数可计算为每条广告合作费用为每年5万元*31条广告=155万元,关于倍数,熊鹰公司侵权情节严重,酌情确定适用3倍赔偿。综上,对于央视国际主张的惩罚性赔偿775万元,支持465万元。就不正当竞争经济损失,酌情支持50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熊鹰公司立即停止涉案被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熊鹰公司赔偿央视国际经济损失515万元及维权合理支出5万元。
案例2:沃特公司大量使用“waterbubles”等字样构成商标侵权,被判赔95万元
沃特泡泡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特公司”)、辽宁天益水益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益公司”)因与水宝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宝贝公司”)、横琴泡泡宝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泡泡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一审民事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水宝贝公司经核准注册“WATERBABIES”商标、2015年12月29日,水宝贝公司授权许可水宝贝国际有限公司运营并开展特许经营业务,2017年12月1日,水宝贝国际有限公司将中国总代理授权给泡泡公司。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沃特公司在其经营的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小红书企业账号、微博账号及抖音账号中,大量使用
“waterbubles”“waterbabies”“WaterBubbles”等字样。沃特公司、天益公司实际使用的水下摄影、亲子游泳培训、孕妇游泳课程等服务与水宝贝公司、泡泡公司的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提供体育设施、提供水上乐园服务、提供游泳池服务、游泳训练”等服务,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高度重叠,具有较强的关联性,构成商标侵权。
在案证据不能证明沃特公司、天益公司宣传的“总部位于英国,成立于2002年是享誉世界的婴儿亲子游泳行业标准制定者现已进入英国、德国、加拿大等国家,中国在全球有59个特许加盟商,每周在泳池中迎接超过50000名婴幼儿和家长”“英国国家游泳管理机构SE认证教师SE指定的认证代理培训机构”等内容客观真实,故水宝贝公司、泡泡公司关于被控行为属于虚假宣传的主张,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综合考虑水宝贝公司、泡泡公司涉案商标的知名度,沃特公司、天益公司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持续的时间,主观恶意程度,被控侵权行为的性质、规模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水宝贝公司、泡泡公司经济损失80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沃特公司、天益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商标权的行为、立即停止涉案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沃特公司、天益公司在其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官方微博连续十日发布声明,消除影响;沃特公司、天益公司赔偿水宝贝公司、泡泡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00元及合理支出人民币150000元。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案例3:“清力”标识的使用并非按照注册商标类别,构成商标侵权
北京联合清力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力公司”)经核准注册取得第5680964号“清力”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反渗透专用阻垢分散剂(工业用)、反渗透絮凝剂等。2020年10月14日,清力公司委托代理人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在百度搜索栏中输入“清力阻垢剂”并搜索,页面中显示“【慧聪智投】美国清力阻垢剂海关保税区提货”, 点击“进入店铺”,显示“山东东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星公司”)”,网页下方显示营业执照名称为北京慧聪建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聪公司”)。
清力公司就以上行为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请:东星公司、慧聪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清力公司第5680964号“清力”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50000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在案证据,东星公司在其官网、宣传册、报关单及关税专用缴款书突出使用“清力”标识,属于商标性使用,标识中的“清力”文字与清力公司注册商标文字完全相同,涉诉侵权商品类别亦落入清力公司注册商标的核准使用范围,故东星公司前述行为侵害了清力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对于东星公司抗辩称其作为美国清力科技公司在中国的代理,美国清力科技公司已经授权其使用第17054806号“KingLee清力及图”商标,使用“清力”文字是为说明商品来源。即使东星公司的授权合法,但其使用并非按照注册商标类别的使用,“KingLee清力及图”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为第35类替他人推销、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并不包含本案被诉侵权产品,故对该项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对于东星公司抗辩称其使用“清力”文字,早于清力公司商标申请时间,一审法院认为东星公司现提交的证据不足,无法证明其对“清力”的使用构成在先使用,故不予采纳。
对于清力公司主张东星公司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意见,一审法院认为,相关侵权行为已经由商标法加以保护,不应再就同一事实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予以重复保护。
根据查明的事实,慧聪公司仅提供了一个发布商品信息的平台。清力公司在起诉前未使用慧聪网的投诉渠道,慧聪公司亦在接到起诉状后即将涉案网页关闭,其作为平台商已经尽到了应尽的注意义务,不存在主观过错,不应就被诉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东星公司立即停止侵害第568096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赔偿清力公司经济损失200000元及合理支出38000元共计238000元。
东星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4:合法来源抗辩不成立,销售侵犯“LOLAROSE”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构成侵权
珞拉芮丝珠宝有限公司
(LOLAROSEJEWELLERYLIMITED),于2014年注册商标“LOLAROSE”核定使用在第14类的表、表带等商品上。珞拉芮丝珠宝有限公司授予欧时表廊(北京)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时表廊公司”)包括“LOLAROSE”系列商标的使用许可和授权。
上海拼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拼优公司”)经营的拼量网是一个社交电商平台。2021年4月至5月间,拼优公司的业务人员与微信名为“贾良可”就销售被控侵权商品事宜进行沟通,聊天记录中“贾良可”提供电子版的涉案商标注册证、检验报告、《LOLAROSE手表授权书》及《授权书》。后“贾良可”提供电子版的《授权确认书》,2021年5月13日至2021年8月13日授权厦门C有限公司为LOLAROSE手表经销商,授权范围为销售该品牌手表、推广及服务。厦门C有限公司出具给拼优公司的《授权书》原件一份,授权品牌为LOLAROSE,授权期自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
2021年5月21日,欧时表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点击进入名为“普通生活馆”的小程序,在涉案店铺中购买名为“团购|精致轻奢英伦淑女复古腕表”的商品链接下款式为“小绿表”的商品一件,实付489元。在该链接上的商品主图、商品详情介绍页上多处使用被控侵权标识“LOLAROSE”,涉案店铺的主体认证为拼优公司。
欧时表廊公司就拼优公司上述行为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控侵权商品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手表属同种商品,被控侵权标识经比对与涉案商标构成相同。被控侵权商品的宣传图片、包装及实物上等多处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的标识,经欧时表廊公司鉴别该商品系假冒产品。因此,拼优公司销售的属未经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商标的侵权商品。
拼优公司2017年就在微信小程序上开设涉案店铺并系拼量网的经营者,经营规模较大,对其销售的商品理应负有与其经营规模、管理能力相匹配的注意义务。然纵观其与厦门C有限公司整个交易过程,被控侵权商品的进货价远低于正常市场价、授权链的时间存在明显严重瑕疵、签约与授权审核时间倒置、有消费者提出假货要求退货等情形,都难谓拼优公司确实不知道销售的系侵权商品,拼优公司关于合法来源的抗辩不成立。
一审法院判决拼优公司赔偿欧时表廊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20,000元。拼优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5:“悲鸿”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看有关标志是否构成具有其他不良影响情形的判定
徐冀,徐悲鸿纪念馆展览典藏部主任,其爷爷为中国美术学院首任院长徐悲鸿先生,徐冀于2017年9月18日申请注册第26471129号“悲鸿”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32类,类似群3201;3203):啤酒;烈性酒配料;饮料制作配料。
徐小阳(徐悲鸿长孙)对此商标提起异议,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诉争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9年施行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裁定:诉争商标予以维持。
徐小阳不服上述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悲鸿是中国现代画家、美术教育家。诉争商标“悲鸿”所表示内容并非贬义或其他消极含义,其注册和使用不致产生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且徐小阳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使用在核定商品上会造成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后果,不能证明徐冀申请注册诉争商标具有恶意。根据申请在先原则,徐冀申请注册诉争商标符合法律规定,注册诉争商标并无不当。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徐小阳的诉讼请求。徐小阳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商标与我国已故著名画家徐悲鸿姓名中“悲鸿”二字相同,且字体与徐悲鸿在部分画作中的签名字体相同。根据徐小阳提供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已故著名画家徐悲鸿对当代中国画坛影响甚大。将“悲鸿”作为商标注册,会对我国文化领域的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故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2019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被诉裁定和一审判决对此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二审法院判决:1.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2)京73行初7290号行政判决;2.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2]第56312号《关于第26471129号“悲鸿”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3.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徐小阳就第26471129号“悲鸿”商标所提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