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一天你发现自己拍摄的照片在搜索引擎的搜索结果里和广告联系在了一起,你会怎么做呢?这种行为是不是对知识产权的侵犯呢?
2020年4月30日,小李发现在奇虎公司经营的360搜索网站里,搜索题为“欧洲九大文化城市之一,充满北欧优雅,到处都是特色建筑”的文字,搜到多张标有广告字样的缩略图,可定睛一看,其中一张就是在自己曾经发表过的文章里作为配图的摄影作品。不仅如此,点击一下图片,甚至还会跳转到“某地旅游最佳路线推荐”的网页。于是小李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认为奇虎公司在360搜索网站上未经许可就向公众提供这些摄影作品的做法,侵犯了他对这些作品享有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一审法院判决奇虎公司侵犯了小李对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可是奇虎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了上诉。值得关注的就是二审法院在本案中所持的观点。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奇虎公司作为网络搜索服务提供者,它的广告行为其实并没有改变自然搜索的结果,也不会导致用户无法通过搜索结果查找原始网页,因此实质上,这并没有影响小李继续正常使用这些照片,客观上还能够增加这些作品的曝光量。从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角度出发,在不打破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社会公众之间利益平衡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奇虎公司对这些摄影作品缩略图的使用并没有超出合理使用的范畴。作品的著作权人如果有异议,可以适用“通知-删除”规则,通过奇虎公司网站上公布的投诉渠道和投诉方式,要求奇虎公司不得在这些照片的相关搜索结果上附加广告,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后二审法院终审改判,驳回小李的全部诉讼请求。
这起案子的裁判难点,其实就在于如何平衡社会各方的利益。加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固然重要,但也要确保社会公众利益不受影响,注意促进信息网络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发展。二审法院的判决进一步厘清了网络服务提供者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的认定标准以及行为边界,当网络搜索服务提供者也就是本案中的奇虎公司,提供摄影作品的行为既不与作品的正常使用相冲突,也不至于不合理地损害权利人正当利益的情况下,便可以认定这种行为构成合理使用,不构成著作权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