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案例涵盖了反不正当竞争、著作权、商标、专利等多个类型,体现了广东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不断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为推进建设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提供服务和保障的司法实践。
近年来,广东法院依法平等保护境内外主体合法权益,知识产权诉讼“优选地”进一步巩固。据了解,2018年-2022年,全省法院共审结涉外知识产权案件9876件、涉港澳知识产权案件4913件,年均分别增长25.75%和27.59%。
01/仿冒“有一定影响”
电影作品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
——星辉公司诉正凯公司、李某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1999年电影《喜剧之王》在香港上映后获得了较高的票房收入,在香港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于1999年至2015年被内地媒体给予了持续的报道和推介,视频网站至今提供该电影的在线播放服务。该电影导演之一李某某和正凯公司于2018年发布被诉侵权电视剧《喜剧之王2018》及演员海选试镜会的微博,准备筹拍该剧,同时宣传“连续剧版#喜剧之王#”“《喜剧之王2018》电视连续剧改编自1999年喜剧电影《喜剧之王》”等。电影《喜剧之王》的著作权人星辉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主张李某某和正凯公司存在仿冒混淆有一定影响的电影作品名称以及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请求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星辉公司以仿冒混淆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来主张保护电影作品名称“喜剧之王”,关键在于审查电影作品名称“喜剧之王”的知名度和显著性是否达到“有一定影响”的程度。综合考虑涉案电影的上映、宣传、推介和评论等因素,电影及名称“喜剧之王”在我国内地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已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应认定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被诉的《喜剧之王2018》电视剧,与电影之间属于类似商品,被诉行为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其是电影《喜剧之王》的电视剧版或者续集,正凯公司和李某某构成仿冒混淆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及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赔偿星辉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
典型意义
本案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仿冒条款对仅在香港上映的电影作品名称予以保护,结合电影作品传播特点归纳出认定“有一定影响”的视听作品名称获得保护的具体参考因素,有法律适用价值,为同类案件审理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对深入推进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大保护有重要意义。
02/认定未在内地使用的
香港商业标识“有一定影响”
——珍妮曲奇公司诉深圳珍妮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珍妮曲奇公司生产的珍妮曲奇饼干在香港享有较高知名度,在中国内地设厂销售前,珍妮曲奇饼干已通过海淘代购的方式销往内地,并在内地电商平台举办的“全球TOP10零食”网络评选中位居第3位。深圳珍妮公司通过实体店和网店,大量销售被诉商品,并以“全球TOP10零食—第三位……”作为宣传用语。珍妮曲奇公司遂以深圳珍妮公司在被诉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其基本相同的特有包装装潢,盗用珍妮曲奇公司的商誉进行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提起诉讼,请求深圳珍妮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珍妮曲奇公司损失。
裁判结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虽珍妮曲奇公司于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前确实尚未在中国内地设店经营涉案商品,但珍妮曲奇饼干经由海淘代购、互联网口碑分享及宣传广告等途径,已为内地广大消费者所知悉。涉案商品经营者是否在中国内地开店经营只是考虑知名状态的其中一个因素。本案已足以证明珍妮曲奇饼干在中国内地具有较高知名度和一定影响力。深圳珍妮公司作为同业经营者,不仅不尽合理避让义务,还擅自使用与珍妮曲奇公司涉案商品基本相同的特有包装装潢,并直接使用珍妮曲奇饼干在小红书评选中所获美誉,其主观恶意明显。故判令深圳珍妮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珍妮曲奇公司经济损失与合理维权费用56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充分考虑粤港澳大湾区+互联网经济发展背景下,网络经济特点和“网红”商品知名情况,结合大湾区地缘关系产生的知名度辐射影响,认定珍妮曲奇饼干为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并予以保护,及时制止攀附知名商业标识的不正当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为大湾区知名商业标识的法律保护提供范例。
03/保护澳门老字号的
企业名称权和注册商标专用权
——澳门钜记公司诉珠海澳人岛公司、广州标记商行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澳门钜记公司是成立于2003年的澳门老字号企业,在内地享有“钜记”“钜记饼家”等多枚注册商标,核实使用在饼干、肉干等商品上。该公司在澳门主要生产销售杏仁饼、烧肉干等商品,2012年至2014年期间,曾在内地多地进行商品展销。珠海澳人岛公司是一家2006年成立于广东珠海的贸易公司,该公司联合广州标记商行未经许可擅自出售印有“钜记”“钜记食品有限公司”字样的牛肉棒、杏仁酥等侵权商品,并标注“大陆总代理:珠海澳人岛公司”字样,相关侵权商品由(香港)钜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广州标记商行的经营者黄某某同时是珠海澳人岛公司的投资人及(香港)钜记食品有限公司的股东和投资人。澳门钜记公司遂诉请珠海澳人岛公司、广州标记商行等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维权费用。
裁判结果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珠海澳人岛公司、广州标记商行未经许可,擅自销售使用澳门钜记公司的注册商标及企业名称的被诉侵权商品,引人误认为珠海澳人岛公司与澳门钜记公司存在许可使用等授权关系,足以使相关公众对涉案侵权产品的来源产生误认,非法攀附和利用了澳门钜记公司的声誉,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珠海澳人岛公司、广州标记商行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建立了产、供、销售一条龙的侵权模式,主观恶意明显,遂判决珠海澳人岛公司、广州标记商行等立即停止侵权,共同赔偿澳门钜记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保护澳门特色老字号的典型案例。涉案“钜记”品牌及字号享誉粤港澳大湾区,本案被告分别在香港、内地成立多家企业,通过分工合作建立一条龙侵权产业链,全方位攀附澳门钜记公司的商誉。本案依法判令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严厉打击攀附老字号商誉的侵权行为,积极营造大湾区良好的营商环境。
04/严惩严重侵害香港
企业注册商标和企业名称的行为
——六福集团诉深圳禧六福公司、张某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六福集团1991年在香港成立,1994年进入内地市场后,陆续申请注册了“六福”“lukfook”“福(加框)六福珠宝LUKFOOK JEWELLERY”商标,核定使用在珍珠、宝石、珠宝、胸针等商品类别上。截至2007年,六福集团在中国各省市有超过270间品牌商,具有较高知名度。2012年,“六福”注册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深圳禧六福公司成立于2007年,在经营珠宝和加盟商业务过程中,使用“禧六福珠宝”“HEI LUK FOOK”标识,并宣传“是香港六福集团旗下所属子公司”“香港禧六福珠宝”等内容。六福集团遂诉至法院,主张深圳禧六福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深圳禧六福公司、张某某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六福集团请求保护的“六福”商标及字号在中国内地经过使用,在珠宝领域已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深圳禧六福公司作为同业竞争者,在明知六福集团的“六福”商标和企业字号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仍在从事珠宝首饰业务时,使用与之相近似的“禧六福珠宝”“HEI LUK FOOK”标识及“禧六福”字号,并进行虚构香港背景等虚假宣传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遂判决深圳禧六福公司停止侵权,深圳禧六福公司、张某某连带赔偿六福集团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50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保护香港珠宝行业知名商标及字号的典型案例。本案侵权人通过使用近似的商标、字号以及进行虚假宣传等方式,全方位攀附六福集团的商誉,侵权规模较大。本案通过全额支持六福集团500万元经济损失的赔偿请示,严厉打击了严重侵害香港企业知识产权的行为,有力保护大湾区良好的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