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大众认知的不断改变,商标审查的标准也在不断更新变化。举个例子,有些申请人发现,他们重新申请的商标与已经获证的老商标基本相同,甚至是完全相同,却遭遇了驳回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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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驳回理由:违反《商标法》第十条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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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驳回理由: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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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驳回理由: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此处说明,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