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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质押-商标权质押的条件有哪些

2024-05-13 20:13:00

其实商标权质押的问题并不复杂,但是又很多的朋友都不太了解商标权质押的条件有哪些,因此呢,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商标权质押的一些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问题的分析吧!

一、商标权质押所需资料有哪些

1、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请书(可在一份申请书中载明需要质押的多个注册号);

2、出质人和质权人的营业执照副本(需经年检有效)的复印件;

3、《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如果注册人发生改变,还应附送相关证明的复印件;

4、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和主合同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合同由法人代表授权的人签署的,还应附有关授权文件);

5、具有无形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商标评估报告;

6、直接到商标局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书,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双方出具的商标代理委托书;

7、商标注册人应持《商标注册证》和银行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

8、银行收到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后,应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资信状况、偿还能力资料的真实性,以及质押商标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对借款人给予答复;

9、借款人与银行达成初步贷款意向的,由借款人委托银行认可的商标评估机构出具商标价值评估报告,并持该报告与相关材料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

10、银行与商标注册人签订质押合同后,双方应在订立书面质押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手续;

12、借款人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基本情况报工商局备案。

二、商标权质押的条件

1、商标作为无形资产,在商业竞争激烈的今天,对于商标的争夺必不可少,公司都会想尽办法来申请注册商标。一、商标权质押的条件企业办理商标权质押时应该注意以下的问题:(一)出质的商标须是有效的商标,所以我们需要了解商标是否还在有效期,是否被撤销、注销或无效而丧失商标专用权。(二)商标没有被限制转让。如是被人民法院查封的商标,在查封期限内,商标是处于限制转让、许可或质押的状态。(三)商标是否已经质押过,已经质押的商标在其剩余价值不足的情况下是不能再次质押的,如果剩余价值足以再次质押,那么也需要在先质押的质权人优先受偿商标价值。(四)对同一注册人在与质押商标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一并办理质押登记。用于以保证质押商标可以依法转让,从而保证质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将质押物变现以优先受偿。二、商标权质押的实现有哪些困境商标权质押的实现有以下困境:(一)商标权质押贷款的有关政策缺乏可操作性;(二)目前,商标权质押贷款涉及商业银行方面的政策多是原则性和方向性的;(三)地方政府对商标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工作的推动力度不足,企业融资缺乏政策环境保障;(四)办理商标权质押贷款的手续不够简便。三、商标权质押怎么办理(一)以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商标专用权质押书面合同,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登记。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手续。(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件不齐备的,登记机关应当要求申请人补正。不补正或补正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申请登记书件齐备、申请手续符合规定的,商标局予以受理。受理日期即为申请日期。(三)登记机关应当于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符合登记条件的,商标局予以登记,发给《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

2、(一)有利于完善金融创新体系商标权质押贷款方面的探索和实践,需要由人民银行与工商局共同推动,这种创新模式与传统的金融产业内部纵向创新模式有明显的不同:它以行政区域为基础,突出中观主体的作用,具有某种横向联合的特点,体现了中观经济主体对技术进步的积极反应、试图推动金融创新的主动作为及产业经济管理部门之间的互相协作,也体现了中观金融主体紧密结合区域经济特点主动创新,在制度上满足微观市场主体对扩展信用担保方式的需求。(二)有利于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中小企业成长初期大都只能租用厂房或设备进行生产,以货币或实物形式存在的自有资本并不多,难以满足银行在传统信贷体制下对风险控制的要求。以商标权作为贷款质押品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中小企业抵押资产不足的问题,进而缓解融资难的问题。企业商标意识也不断增强。(三)有利于积极推动企业自主创新通过对商标的外部评估,使中小企业真正了解自己在市场中的商标竞争优势,并进一步增强技术创新和树立商标意识,保持较长时期的市场优势,为银行信贷资金安全提供长期的保障。(四)有利于促进知识产权商品化、加速知识产权向生产力转化2006年5月,湖南省湘潭市出台了《湘潭市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9月,在湘潭召开的全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研讨会上,举行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签约仪式。2家民营企业通过商标专用权质押,从湘潭市银信部门获得了1150万元贷款。商标权质押贷款在湘潭推广应用后,受到了企业、政府部门的广泛关注和欢迎,现在不仅在湘潭市形成了全社会尊重知识、促进知识产权商品化、加速知识产权向生产力转化的良好氛围,越来越多的企业向承办银行申请此种贷款,甚至吸引了部分外地商标权持有人专程来湘潭咨询或申请贷款;而且逐步产生了外部扩散效应,同时出现了中小金融机构向分支机构指导推荐无形资产质押贷款、国有商业银行向上级主动申请增加信贷质押方式、省工商局在全省推广、人民银行总行重点研究推介等多种创新互动行为。体现了中小金融机构自主创新的效能和活力。受科技进步和知识产权转化能力提升的影响,湘潭市经济呈现出了良好的发展势头。需要注意的是,我国《担保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首先,必须是能够转让的注册商标才可以质押,即注册商标+能够转让;其次,必须订立书面合同,口头或者其他方式的合同形式均为无效;再次,必须向商标局办理出质登记,采取登记生效原则,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未经登记质押合同无效;最后,商标权质押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除非经过质权人同意可以许可使用。

三、质押商标专用权要注意什么

摘要:商标专用权可以简称为商标权,它属于权利的一种,可以进行质押。商标权质押可以给我们带来很多用处,它有利于完善金融创新体系,有利于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有利于积极推动企业自主创新,有利于促进知识产权商品化。质押商标专用权时,一定要进行认真、彻底的调查和评估,以免出现经济损失。接下来就和小编一起来看看吧。一、商标权质押有什么用处

在贷款方面的探索和实践,需要由人民银行与工商局共同推动,商标权质押这种创新模式与传统的金融产业内部纵向创新模式有明显的不同,它以行政区域为基础,突出中观主体的作用,具有某种横向联合的特点,体现了中观经济主体对技术进步的积极反应、试图推动金融创新的主动作为及产业经济管理部门之间的互相协作,也体现了中观金融主体紧密结合区域经济特点主动创新,在制度上满足微观市场主体对扩展信用担保方式的需求。

2、有利于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中小企业成长初期大都只能租用厂房或设备进行生产,以货币或实物形式存在的自有资本并不多,难以满足银行在传统信贷体制下对风险控制的要求。以商标权作为贷款质押品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中小企业抵押资产不足的问题,进而缓解融资难的问题。企业商标意识也不断增强。

通过对商标的外部评估,使中小企业真正了解自己在市场中的商标竞争优势,并进一步增强技术创新和树立商标意识,保持较长时期的市场优势,为银行信贷资金安全提供长期的保障。

4、有利于促进知识产权商品化、加速知识产权向生产力转化

2006年5月,湖南省湘潭市出台了《湘潭市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9月,在湘潭召开的全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研讨会上,举行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签约仪式。2家民营企业通过商标专用权质押,从湘潭市银信部门获得了1150万元贷款。商标权质押贷款在湘潭推广应用后,受到了企业、政府部门的广泛关注和欢迎,现在不仅在湘潭市形成了全社会尊重知识、促进知识产权商品化、加速知识产权向生产力转化的良好氛围,越来越多的企业向承办银行申请此种贷款,甚至吸引了部分外地商标权持有人专程来湘潭咨询或申请贷款,而且逐步产生了外部扩散效应,体现了中小金融机构自主创新的效能。

1、对质押商标的权利状况和价值进行认真、彻底的调查和评估,以免出现经济损失。

2、债权人与债务人必须签订质押合同及其从属的主合同,合同内容要完整,并符合法律规定,质押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质押条款,但必须包括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质押担保的范围、质物移交的时间等等内容。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具体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①出质的商标须是有效的商标,所以我们需要了解商标是否还在有效期,是否被撤销、注销或无效而丧失商标专用权。

②商标没有被限制转让,如是被人民法院查封的商标,在查封期限内,商标是处于限制转让、许可或质押的状态。

③商标是否已经质押过,已经质押的商标在其剩余价值不足的情况下是不能再次质押的,如果剩余价值足以再次质押,那么也需要在先质押的质权人优先受偿商标价值。

④对同一注册人在与质押商标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一并办理质押登记。用于以保证质押商标可以依法转让,从而保证质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将质押物变现以优先受偿。

①对质押商标的权利状况和价值进行认真、彻底的调查和评估,具体包括:质押商标的价值;出质人应当是质押商标的合法所有人;出质商标应当是有效注册商标;在先是否办理过质押登记或被人民法院采取了财产保全或执行措施;质押商标在质押前许可他人使用的情况;是否存在可能导致商标权利丧失的确权案件或诉讼或权属诉讼。

②对同一注册人在与质押商标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注册的相同近似商标应一并办理质押登记。

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应当一并转让”,因此在办理质押登记申请时,同一注册人在与质押商标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注册的相同近似商标应一并办理质押登记,以保证质押商标可以依法转让,从而保证质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将质押物变现以优先受偿。

好了,关于商标权质押和商标权质押的条件有哪些的问题到这里结束啦,希望可以解决您的问题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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