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15日我公司受沈猛(个人)的委托,对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异议,我公司在法律规定时间内进行了答辩。2011年3月23日商标局依据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裁定:“双慧SHUANGHUI”商标不予核准注册。沈猛(复审申请人)对商标异议裁定不服,特申请复审。我公司复审理由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被异议商标通过大量的市场使用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并提供大量有效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引证商标不使用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相关规定。被异议商标并不侵犯被申请人的任何权利,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造成不良影响。
该复审理由提交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后,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于2013年3月4日依法做出异议复审裁定,该裁定采纳了捷诚信通的观点:裁定第4754454号“双慧SHUANGHUI” 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北京捷诚信通为委托人赢得了第4754454号“双慧SHUANGHUI”商标权,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