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北京捷诚信通知识产权公司(以下简称捷诚信通)接受唐山市燕南制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异议人)委托,对杨某某(以下简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在第8类的“燕南+YANNAN”(以下简称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申请,经过捷诚信通专业代理人和异议人的及时沟通及认真分析提出如下异议理由:
首先,被异议商标“燕南+YANNAN”和异议人的“燕南+图形”商标在汉字显著部分上完全相同,而且两商标注册的商品相同,如果核准注册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误购,会对异议人和消费者的实质利益产生严重影响。
其次,“燕南”商号在中国具有很高的知名度,被异议商标“燕南+YANNAN”的注册申请侵犯了异议人在先登记并持续使用的商号权,如果被异议商标被核准注册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和误购。
最后,“燕南+图形”商标经过长期的使用在行业内有很高的知名度,而且“燕南+YN”商标在2011年就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异议人注册“燕南+YANNAN”商标目的就是想傍名牌,搭便车,恶意目的十分明显。
该异议答辩理由提交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后,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3年7月10日依法做出裁定,该裁定完全采纳了捷诚信通的观点,裁定被异议商标“燕南+YANNAN”不予核准注册。
经过捷诚信通的努力,异议人的“燕南”商标权得到有效的保护。针对本案捷诚信通的资深商标代理人认为:商标局和商评委在今后的案件审理中将会加大对知名企业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更加严厉的打击企图傍名牌、搭便车的恶意抢注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