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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诚信通代理“火焰杯”商标异议复审大获全胜

2013-11-22 17:53:35

因火爆的魔幻小说《哈利波特》而备受瞩目的华纳兄弟娱乐公司与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第5158322号“火焰杯”商标的权利之争案,几经周折,终于落下帷幕。最终以北京市捷诚信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诚信通)代理的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功获得“火焰杯”。

   双方当初在异议阶段就各自摩拳擦掌,据理力争,这次在异议复审阶段对峙局面更是如火如荼。

   申请人华纳兄弟娱乐公司的主要理由是
     
   1、“火焰杯”源自《哈利波特与火焰杯》,《哈利波特》系列在世界各地享有极高的知名度;
  
   2、申请人在多个类别已经注册了“火焰杯”商标;
   
   3、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第30类商品上申请的“火焰杯”商标是刻意的临摹与复制申请人在其它类别已注册的商标;并借此误导相关公众。
 
   捷诚信通代理的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的反驳理由是:

   1、 申请人对《哈利波特》系列小说及影视作品的宣传不能作为引证商标“火焰杯”的实际使用; 
   
   2、 被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不属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3、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的影响。
   
   商标评审委员会最终支持了捷诚信通代理公司的代理意见。驳回了华纳兄弟娱乐公司的申请,捷诚信通公司成功地为客户赢得了“火焰杯”商标的专用权。
   
   通过本案可以看出,正是捷诚信通公司对案件切入点的把握十分到位,并对案件证据进行细致、合理地分析,才使本案获得最终胜利。因此,当企业遇到知识产权案件时,一定要委托专业的知识产权代理机,这样才能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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