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29日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递交了注册“習豹”商标的申请,后该商标于2011年3月被商标局以与注册在先的“習豹”商标近似为由驳回。随后北京市捷诚信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作为其代理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递交了关于“習豹”商标的驳回复审申请。
在“習豹”商标被驳回之前于2005年,捷诚信通的代理团队代理了申请人对引证商标提起的商标争议,商标评审委员会支持了捷诚信通的代理意见,引证商标被依法撤销。引证商标所有人不服商评委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捷诚信通律师做为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公司代理人出庭,一中院判决维持商评委的裁定。引证商标所有人不服一中院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捷诚信通律师为再度出庭出庭,经北京高院审理,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引证商标被依法撤销。时为2010年12月1日。
本次驳回复审中,申请人提交了引证商标已经撤销的法院判决书,确凿的证据下,商标评审委员会支持申请人的复审理由,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
在本案中,捷诚信通的代理团队做出的法律意见为委托人重视,并且双方通力合作,无论是对引证商标的争议案件还是在法院庭审中,双方的亲密合作,保证了意见一致,理由同一的统一立场,最终在申请商标在驳回复审期间获得了重要的证据。
捷诚信通作为专业的代理机构,通过自身过硬的专业知识,认真细致的工作态度,与委托人长期的合作确立的信任关系,使得企业的商标获得了有效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