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知识

Professional knowledge

主页 / 新闻中心 / 专业知识

海关知识产权保护

2024-07-26 17:12:00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海关知识产权保护,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对应的知识点,文章可能有点长,但是希望大家可以阅读完,增长自己的知识,最重要的是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可以解决了您的问题,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一、海关要对保税物流中心进出境货物查知识产权吗

1、需要查的,具体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3、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指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以下统称知识产权)实施的保护。

4、第五条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状况,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5、第六条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时,应当保守有关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查询官网

1、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查询官网:

2、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需要了解有关知识产权在海关总署备案的情况的,可以通过本系统查询当前有效的知识产权备案的情况。

3、如果您想了解出口惠企政策,建议您到企知道-查政策平台进行查询》》》》》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交往,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与进出境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专利权。第三条侵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以下简称侵权货物),禁止进出口。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实施保护,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的有关权力。第五条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出口货物的发货人以及他们的代理人(以下统称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应当按照海关的要求,向海关如实申报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状况,交验有关单证。第六条知识产权权利人以及他们的代理人(以下统称知识产权权利人)要求海关对其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实施保护的,应当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备案,并在其认为必要时向海关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第七条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时,应当保守有关当事人的商业秘密。第二章备案第八条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应当向海关总署提交书面申请。

2、(一)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注册地或者国籍、住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营业场所等;

3、(二)注册商标的注册号码、内容及有效期限,专利授权的号码、内容及有效期限,或者有关著作权的内容;

4、(三)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货物的名称及其产地;

5、(四)被授权或者许可使用知识产权的人;

6、(五)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货物的主要进出境海关、进出口商、主要特征、正常价格等有关情况;

7、(六)已知的侵权货物的制造商、进出口商、主要进出境海关、主要特征、价格等情况;

8、(七)海关总署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情况。

9、提交书面申请时应当附送下列文件:

10、(一)知识产权权利人身份证件的复制件或者登记注册证书的副本或者经登记注册机关认证的复制件;

11、(二)注册商标的注册证书复制件,商标局核准转让注册商标的公告或者备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制件;或者专利证书的复制件,经专利局登记和公告的专利转让合同副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副本;或者著作权权利的证明文件或者证据;

12、(三)海关总署认为需要附送的其他文件。第九条海关总署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0日内通知申请人是否准予备案。海关总署准予备案的,发给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证书;不予备案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十条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自海关总署准予备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7年。

13、在知识产权有效的前提下,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海关总署申请续展备案。每次续展备案的有效期为7年。

14、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有效期届满而不申请续展或者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法律保护期届满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随即失效。第十一条备案知识产权的情况发生变更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自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核准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海关总署办理备案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第三章申请第十二条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境的,可以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第十三条请求海关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

15、(一)申请保护的知识产权名称、海关备案号;

16、(二)侵权嫌疑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营业场所;

17、(三)侵权嫌疑货物名称、规格等有关情况;

18、(四)侵权嫌疑货物可能进出境的口岸、时间、运输工具、收货人或者发货人等有关情况;

19、(七)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内容。第十四条申请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向海关提交与进口货物到岸价格或者出口货物离岸价格等值的担保金。第十五条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对其未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采取保护措施的,应当在向海关总署提出申请的同时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向海关总署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

END,本文到此结束,如果可以帮助到大家,还望关注本站哦。

分享此文章至:
请保存或扫描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