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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丨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关于印发《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预审备案主体、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4-09-10 15:37:30

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关于印发《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预审备案主体、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知保预〔2023〕40号


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提高专利申请预审服务效能,保障预审工作顺畅运行,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预审备案主体、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2023年7月5日


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预审备案主体、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预审服务支撑产业创新发展的积极作用,规范备案主体和代理机构的管理工作,根据《关于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6〕92号)《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国知发保字〔2019〕52号)《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411号)《专利申请预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国知办发办字〔2023〕2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广东中心)专利预审部遵照公平、高效原则,负责广东省相关产业领域的专利申请预审备案主体和代理机构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备案主体应当遵循守法、遵规原则,严格遵守《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预审服务承诺书》和《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预审服务申请须知》等文件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预审工作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备案主体、代理机构应当恪守诚信、效率原则,积极配合广东中心专利预审工作,保证专利预审工作规范有序、优质高效开展,确保有限的专利预审公共服务资源有效服务全省高质量创新保护。


第二章  备案条件及流程


第五条 创新主体申请备案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登记注册地在广东省行政区域,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经营范围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或者生物产业领域;

(三)具有自主研发能力;

(四)具备良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有稳定的知识产权管理团队,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五)无恶意专利侵权、非正常专利申请、骗取专利资助等知识产权领域失信行为或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第六条 创新主体在预审管理平台进行注册及备案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专利预审服务备案申请表(加盖公章);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主营产品或服务证明材料;

(四)研发创新工作相关证明材料;

(五)知识产权工作情况证明材料;

(六)广东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证明材料。


第七条 备案主体经广东中心审核、国家知识产权局复核后予以公布。


第三章  备案主体管理


第八条 广东中心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申请预审的相关规定,规范备案主体申请专利预审服务的行为,对不遵守规范的备案主体给予暂停服务或停止服务等处理措施。


第九条 备案主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暂停在广东中心专利预审服务半年以上:

(一)一年内专利申请预审不合格比例超过50%的;

(二)一年内有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且申诉未通过的;

(三)干扰或不配合专利申请预审相关工作的。


第十条 备案主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在广东中心备案资格,且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备案申请:

(一)一年内专利申请预审不合格比例超过70%的;

(二)一年内有2件及以上的专利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且申诉未通过的;

(三)严重干扰或不配合专利申请预审相关工作的。


第十一条 备案主体自备案通过之日起两年内未向广东中心提交预审案件,视为放弃备案资格。


第十二条 备案主体应根据广东中心的要求配合完成备案相关信息更新等工作。


第四章  代理机构管理


第十三条 代理机构在广东中心完成注册后,可接受备案主体委托,办理专利预审相关业务。


第十四条 代理机构申请注册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批设立;

(二)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管理系统”中处于正常状态;

(三)未发生因违反《专利代理条例》有关规定受到各级专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四)无其他不良记录。


第十五条 代理机构注册,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第十六条 代理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暂停在广东中心专利预审代理服务半年以上:

(一)一年内代理的专利申请预审不合格比例超过50%的;

(二)一年内代理的专利申请预审案件有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且申诉未通过的;

(三)干扰或不配合专利申请预审相关工作的。


第十七条 代理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停止在广东中心专利预审代理服务:

(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二)存在非正常专利申请代理行为且情节较为恶劣的;

(三)严重干扰或不配合专利申请预审相关工作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备案主体,是指通过广东中心注册备案审核,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备案的企事业单位等创新主体。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代理机构,是指在广东中心完成注册的从事专利代理服务的机构。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利申请预审服务,是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申请专利之前,由广东中心针对备案主体提交的预审申请案件提供预审服务,符合条件的可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快速审查通道。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广东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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