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如何进行海外商标布局
(一)确定出海国家并非易事,需要进行全方位的考虑。
1.如何依据企业自身的经营需求,挑选有意向注册的国家。
对于企业而言,为了对自身产品进行生产和销售,必然会存在生产供货地、包装仓储地、销售地以及经销商所在地。而这些与企业实际经营具有极高关联性的地域,乃是企业进行商标注册布局的首要优选之地。
其次,需考虑产品实际投放市场的内部计划。某些国家虽然并非立刻要投放产品进行销售,然而若已经开展了明确的市场调研与规划,且有明确的、在一定时间内进入该国销售的计划,那么针对这些国家的布局,可以置于第二梯队。
再往后,就是考虑进行补充性、防御性布局的第三梯队国家。例如出现在公司长期规划中的市场、或者是从地理位置上考虑,在核心市场所在国的周边毗邻的国家进行商标布局。
2.如果企业短期内在某些国家没有实际的经营规划,就无需在这些国家进行商标布局吗?
首先,考虑在抢注高发地区进行商标布局。
笔者提醒企业需注意,伴随当前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中国品牌已广泛流传。在部分海外国家,存在一些专门从事商标抢注行为的公司或个人,他们已将目光聚焦于知名的中国品牌,并实施大量抢注行为。同时,许多国家都设有中国城,抢注者常常在华人聚集的国家对中国知名品牌进行抢注,这无疑收获了一个巨大市场,节省了前期开发成本。因此,即便中国企业在这些抢注高发地区暂无实际商业规划,为防止抢注行为出现,避免后续可能产生的高昂维权打假费用,可考虑预先在这些国家进行防御性商标注册申请。目前,中华商标协会已成立专业的 “海外维权工作委员会”,每年都会进行调研,对中国品牌在海外被抢注的高发国家进行汇总并公示。国家知识产权局也会不定期针对海外被抢注的中国品牌进行公示。企业可通过上述渠道进行排查。
其次,考虑在注册热点国家进行商标布局。
依据《世界知识产权指标 2023》所发布的消息,2022 年,全球大约有 1180 万件商标申请。全球 152 个知识产权局约有 8250 万件有效商标注册,相比 2021 年增长了 9.4%。其中,中国再度位居首位,约为 4270 万件,其后依次为美国(310 万件)和印度(290 万件)。鉴于中国申请人极为热衷于海外商标保护,企业可以关注一些中国企业进行海外商标注册申请的热点国家,即便这些国家不在短期商业规划之内,也能够作为商标防御性布局涉及范围的参考之一。
最后,参考竞品公司的注册布局。
从注册布局能够知晓企业的商业布局情况。倘若竞品公司在某个国家进行布局,极有可能是其自行开展了市场调研,经评估后认为存在盈利的可能性。所以在选择国家时,可以对标竞品公司在海外的商标布局,这样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节省自身进行市场调研的成本,并且对市场的选择更为精准。如果多家竞品公司都在某一国家进行了布局,那就证明该国在该领域的市场潜力较好,自身进驻的必要性将会提高。同时,如果同一产品领域有多家知名企业进入,那么在该产品领域被抢注商标的可能性较高,因此即使自身没有进军该国家的计划,为了防止他人抢注,也建议进行商标布局。
3.需要考虑申请目标国家的文化特点,以免遭遇无谓的驳回
商标权具有地域性,每个国家都拥有独属于自身的商标法。在制定法律时,必然会依据各国国情进行立法,进而使得不同国家的商标法都具有其独特之处。尤其是对于商标的一些禁用、禁注条款,需特别留意不同国家的相关规定。
例如,若需进行注册的商标为中文标识,在官方语言为英语、日语、西班牙语等非中文的国家,如美国、英国、日本、韩国等,审查都是按照图形进行的。换言之,两个相同的中文商标,若仅字体不同,那么在上述国家,极有可能会被认为是互不近似的商标,进而实现共存。此外,纯中文商标在越南、挪威单独申请时,均会因缺乏显著性而遭遇驳回,且无法通过提交大量使用证据来克服,因为这些国家的商标法中明确规定中文是无法识别的,不具备显著性。
再比如,若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一定要留意商标注册国家的法律规定以及风俗习惯。例如:美国忌讳猫;英国将孔雀视为祸鸟;日本忌讳荷花;法国忌讳菊花;北非忌讳用狗作为商标图案;捷克人认为红三角是有毒的标记等。
此外,印度、巴基斯坦、泰国、新加坡等国家常常因为商标设计过于简单,而要求提供商标含义或设计理念的声明(需公证)、相同商标在其他国家的注册证书,或者提供大量使用证据,以此来证明商标具备显著性。
(二)确定产品名称难,时常找不到好名字
1.怎样进行商标名称的选取?
笔者认为,最为有效的商标名称选取方法当属品牌分级法。企业可以依据品牌商标海外布局和注册类别与主营项目的关联密切程度,以及品牌商标标样在海外布局与保护的必要程度这两个维度,对品牌进行分级。这样一来,能够分清主次,对后续商标布局实际涉及的国家和类别起到指引作用。一级品牌:企业主标识,广泛应用于所有产品中。二级品牌:企业现阶段主推的产品线。三级品牌:企业将在未来推出的新产品。
以日本国民品牌“明治meiji”为例:
2.依据不同级别的品牌名称,确定商标标样的形式:中文、英文、图形
首先,无论何种类型的商标,都必须与企业在实际市场经营活动中所使用的样式保持一致。否则,后期在不使用撤销案件中,可能由于注册商标标样与实际使用的标样不一致,致使注册商标被撤销。此外,在其他诸如无效申请、异议申请,乃至诉讼案件中,对于商标使用证据的基本要求都是使用商标需与注册商标一致,否则企业提交的使用证据很可能被视为无效。
在以下表格中,笔者列举了两个例子,由于注册商标与实际使用商标存在差异,使得企业提交的证据未被当局认定为是对已注册商标的使用。
对于中文商标来说,最大的风险在于要格外留意部分海外国家针对中文商标的特殊规定。例如:亚美尼亚不接受纯中文商标,会因其缺乏显著性而被直接驳回。
对于英文商标而言,首选自创无含义的英文商标,因为选择已有的、具备固定含义的英文,遭遇在先近似商标阻碍的可能性将会提高。
对于图形商标来说,如果图形较为简单或者较为复杂,那么因显著性较低而遭遇驳回的风险就会较高。因此,要避免选择图形要素过于简单或者过于复杂的图形,可以选择具有独创性的图形。
(三) 确定商标的指定商品——如何进行商标类别/指定商品的选取?
1.根据品牌的重要程度,对不同级别品牌的类别以及指定商品进行筛选。
对于图形商标来说,如果图形较为简单或者较为复杂,那么因显著性较低而遭遇驳回的风险就会较高。因此,要避免选择图形要素过于简单或者过于复杂的图形,可以选择具有独创性的图形。在已经对品牌进行分级的前提下,根据品牌的重要程度,对不同级别品牌的类别及指定商品进行筛选。例如,对于企业主品牌(一级品牌),可以考虑在二级、三级品牌所涉及的全部类别中进行布局。对于二级、三级品牌来说,最为重要的是确定它们的业务领域,进而进一步依据业务领域对类别的重要程度进行划分。
以“电子行业”领域举例:
2.部分海外国家对商品表述的接受程度较高,可以尽可能地将自身产品表述清楚,这样既能保证自己在想要保护的商品或服务上获得保护,也更有利于后续维权行动。
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是以尼斯分类作为可接受的指定商品的基础。然而,各国对于商品的接受程度有所不同。例如美国,对商标的审查较为灵活,一般要求商品能够进一步细化,细化到具体的功能特点等。审查员如果对所申报的产品不了解,也可能与美国代理人进行电话沟通,或者要求申请人提供对产品进一步的说明,同时也欢迎申请人就商品进行沟通。
笔者建议企业考虑到这一差异,对于同一商品,在不同国家进行不同的商品选取时,可以根据自身的经营范围做进一步的产品表述。以第 9 类 “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 这一商品为例,由于该商品是一个上位词,在某些国家需要进一步细化,以下表格中的商品为针对这一商品在各国可以被接受的名称。
二、企业如何进行海外商标维权
1.重视商标监控与市场监测
企业的海外经销商或代理商未经同意或授权非法抢注供货方商标的案件频繁发生。有的是直接以经销商或代理商的名义进行注册,而有的则是以经销商或代理商的关联公司、家属、亲戚或者其合作伙伴等名义进行注册。
虽然被抢注人知道抢注行为是经销商所为,但是往往没有直接证据,在打击抢注时会遇到诸多困难。因此,企业在与代理商接洽前,应提前进行商标注册申请。接洽时,应签订经销或代理协议,并确保代理协议中有涉案商标以及商标保护的条款,同时随时保留双方业务往来相关的证据资料。此外,还要对经销商、代理商以及关联主体的商标注册申请进行监控,以便及时发现问题。
此外,笔者也建议企业对目标国家或地区的商标实际使用情况进行监测,以便了解是否有他人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一旦发现侵权假冒行为,便可以采取相应行动。
市场监测通常由专业的调查公司来完成,也可以通过海关边境措施得以实现。企业可以利用自身生产和销售产品的便利,借助海外的经销商或者代理商对海外市场上出现的仿冒或者假冒产品进行监测,或者通过调查公司对重点市场或展会等关键环节以及重点目标主体进行监控调查,搜集侵权证据,以此作为采取法律行动及时制止相关商标侵权行为的基础。
2. 主动进行异议前置措施——公众意见
在商标审查阶段,商标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可单方面提交正式书面函件,阐述反对商标注册的具体缘由(例如与某件在先申请或注册商标近似;被代理商、经销商等抢注;恶意抢注他人在先知名商标;存在其他不当注册申请等),由商标审查员依职权判断是否认可反对理由,进而决定是否驳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此类反对程序通常无需商标申请人参与其中。
“公众意见” 程序为被抢注人在应对他人恶意抢注时,提供了于注册申请阶段进行申诉的契机。相较于异议、撤销、无效程序,该行政程序通常更能节约成本。许多国家或地区设立了这一程序,特别是对于当前尚未设立异议制度的国家或地区而言,更是为被抢注人主动维权提供了补救举措。
3. 针对抢注商标进行异议、无效的举措
异议、无效属于较为常见的海外商标维权举措。比如,中国某文化用品公司的商标 “never” 在巴西遭到一家名为 “YWP COMERCIO, DISTRIBUIÇÃO, IMPORTAÇÃO E EXPORTAÇÃO EIRELI EPP”(以下简称 “抢注人”)的当地公司抢注。该抢注商标与这家中国公司(以下简称 “被抢注人” 或 “异议人”)的商标完全一致,并且指定保护的商品也是被抢注人的核心商品。在与被抢注人沟通后得知,抢注人实际为被抢注人在巴西当地的合作伙伴。异议人在得知商标被抢注后,尝试与被异议人通过协商解决问题,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协议。最终,权利人提交了异议申请。在异议申请中,权利人呈交了双方往来沟通的信函、产品发票、报关单等相关商业往来证据,以此证明双方的合作关系,同时也证实被异议人在申请被异议商标之前就已知晓异议人引证商标,所以被异议人的恶意十分显著。此外,还主张被异议商标和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设计风格上均高度相似,双方指定商品类似,因此商标共存于市场极易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最终,成功实现维权,被异议商标被裁定不予注册。
4. 针对抢注商标进行不使用撤销的申请
多数国家或地区针对已注册商标均设置了若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多年未被使用则予以撤销的程序,通常为 3 年或者 5 年。企业在海外进行商标申请的过程中或者实施监控时,若发现他人抢注商标,且根据注册人的情况判断其并无实际使用,那么可以充分运用不使用撤销程序,申请撤销该商标的注册。
中国商标于国外的保护及应用乃是中国企业发展的关键环节。经济全球一体化在为企业带来机遇之际,也带来了出乎意料的风险。在知识产权领域,企业在商标确权与维权方面所面临的挑战极为突出。面对波谲云诡的海外市场,保护商标刻不容缓。笔者期望借助此篇文章,为中国企业在海外进行商标获权及维权提供助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