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S金属制品公司在第6类相关商品上申请注册“HITOMI及图”商标(下称争议商标),其英文组成和图形与客户L卫浴五金公司的品牌商标标志基本相同。客户曾对上述争议商标提出异议申请未能成功。客户遂委托我司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
捷成视角
而另一方面,我们注意到客户公司的实控人在先创作、发表了美术作品并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客户享有在先著作权。但客户在之前的异议程序中亦曾主张过著作权却未被支持。经分析后,建议客户补充了相关的著作权授权证明以及美术作品发表和使用证据等材料。接受客户委托后,我们与客户进行了密切沟通和查询分析。发现虽然争议商标与客户引证商标英文和图形基本相同,有非常明显的抄袭摹仿意图,但由于二者商标具体的指定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通过商标近似的相对理由进行无效宣告的成功率预计比较低。
据此,我司在与客户充分沟通整理证据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出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主张争议商标侵犯了客户享有的在先商标权和在先著作权。
案件结果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经审理支持了我方关于著作权的主张,认定客户享有在先权,争议商标中的图形与客户美术作品中的图形在设计构思、造型特征、视觉效果等方面近似程序较高,已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性近似。争议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禁止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裁定书截图
结语
由于商标的分类注册原则,很多抢注商标往往从商标近似角度难以获得保护。而图形类的商标LOGO,可以从著作权保护的角度进行维权,并且著作权的保护不受限于商标类别,是全类保护,从这个层面来说保护范围还甚于驰名商标。因此,建议图形类商标的权利人积极进行著作权登记,著作权登记证书是证明著作权的初步、直接证据。
另一方面需要注意的是,权利人除了进行著作权登记,还需注意保存作品的发表和使用证据。因为著作权登记是自愿性登记,不进行实质审查,著作权证书的证明力本身较弱,特别是在登记时间与发表时间并不相同的情况下,作品的发表时间、著作权的权属需要其他有力证据予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