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黄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广州开发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进一步支持专精特新企业高质量发展办法的通知
区各有关单位: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进一步支持专精特新企业高质量发展办法》业经区政府、管委会同意,现印发实施。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反映。
特此通知。 广州市黄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广州开发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1年9月13日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进一步支持专精特新企业高质量发展办法
第一条 【目的】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广州科学城提出的“中小企业能办大事”和“培养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快培育发展制造业优质企业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政法〔2021〕70号)、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建〔2021〕2号)的工作要求,加快培育和发展一批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单项冠军”企业,推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和助力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中小企业或机构(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落户投资】对广州市以外迁入本区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200万元一次性扶持。(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对现有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实施增资扩产的,在原规划厂区已竣工且不新增用地的情况下,根据规划条件适当提高容积率新增自用生产场地5000平方米以上的,按每平方米40元给予一次性扶持,最高200万元。(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对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新建重大产业项目,按项目投资协议、备案及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时间完成竣工投产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到1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经认定,分别给予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8000万元、1亿元扶持,同一企业按差额补足方式最高扶持1亿元。(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四条 【成长壮大】对纳入广州市“两高四新”企业培育库的企业,每家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对获得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扶持。(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对获得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200万元一次性扶持。(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对获得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扶持。(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对获得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给予200万元一次性扶持。(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对获得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给予500万元一次性扶持。(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对认定为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给予60万元一次性扶持。(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对认定为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扶持。(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本办法有效期内达到多个扶持档次的,以补差额的方式按最高档给予扶持。 第五条 【研发创新】鼓励专精特新企业投入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和首版次软件的创新研发。对专精特新企业研发生产的产品列入工信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广东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广州市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并实现销售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扶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50万元。(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对专精特新企业研发生产的产品列入国家、省、市相应部门出台的首批次新材料或首版次软件指导目录的,参照上述条款进行扶持。(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六条 【金融扶持】推荐专精特新企业纳入市区两级普惠贷款、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风险补偿机制管理,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专精特新企业发放信用贷款。鼓励设立专精特新基金。鼓励风投机构对专精特新企业进行投资。加大上市扶持力度,将专精特新企业纳入企业上市苗圃培育工程,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分阶段给予总额8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金融局、区科技局、区知识产权局) 第七条【人才支持】对获得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每家企业2个企业人才支持名额,对获得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每家企业1个企业人才支持名额,每人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八条 【建设“专精特新”产业园】鼓励建设“专精特新”产业园,促进专精特新企业集聚发展,在本办法有效期内择优遴选不超过5个“专精特新”产业园,按运营管理机构实际运营费用的50%给予补贴,单个机构最高200万元。(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专精特新企业入驻本区认定的“专精特新”产业园,租用办公用房、生产用房且自用的,在本办法有效期内按实际租金的5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最高补贴100万元;对购置办公用房且自用的,按购房价格的1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500万元。(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九条 【优化服务】为专精特新企业提供精准服务。建立专精特新企业精准服务工作机制,相关部门负责人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实行挂点联系服务。(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商务局、区金融局)对符合条件的专精特新企业申请的投资建设项目实行信任审批、信任筹建,相关行政审批事项实行承诺制信任审批。(责任单位: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区民营经济和企业服务局、区营商环境改革局)支持专精特新企业申报重点建设项目及上级各类扶持项目。(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区科技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商务局)对专精特新企业引进的中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予以入户指标倾斜。(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专精特新企业高层次人才的子女入学予以政策支持,分配部分义务教育起始年级招生指标到专精特新企业。(责任单位:区教育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条 【其他】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承担。区内企业新设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分拆业务等不属于本办法扶持范畴。享受本办法扶持的对象,须签订相关承诺书,若扶持对象违反承诺的,应将所获扶持金予以退回。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