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履行我国加入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有关规定,现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于2023年9月30日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通报的34件官方标志初步纳入保护。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于上述标志纳入保护如有异议,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有关规定,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书面提出,并随附证据说明理由。
上述标志与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人和利害关系人可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书面提出异议,并随附证据说明理由。
附件
1.2023年9月30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通报的22件徽章、国旗、国徽、官方检验印章等国家徽记
2.2023年9月30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通报的12件政府间国际组织徽章、名称、名称缩写等徽记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3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