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作为世界上商标注册量最多的国家之一,其商标注册过程严格且复杂。在美国,商标注册申请若不符合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很可能被驳回。
根据《美国商标法》第12条第C项,商标局审查员可以对认为不符合注册要求的商标进行驳回申请,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可以在驳回期间六个月内提出复审请求或修正商标再进行复审。若六个月内没有提出复审请求,则视为放弃申请。这一规定通常被称为美国审查意见答复(OA)。值得注意的是,该条款并未规定任何绝对的驳回标准,而是赋予了审查员基于具体案件情况作出判断的权力。
①、近似混淆(Likelihood of Confusion):
♢法条分析:《美国商标法》第2(d)款规定,如果申请商标与在先注册的商标或已使用的商标近似,且这种近似可能导致消费者混淆、错误或欺骗,则申请商标应被拒绝注册。
♢案例:在耐克异议美国商标“JUST DON IT!”案中,耐克公司基于其“JUST DO IT”商标的在先权利,成功异议了近似商标“JUST DON IT!”的注册申请。尽管两者商品类别不同,但商标近似且耐克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因此构成近似混淆。此案充分展示了商标近似性在驳回决定中的重要性。
②、纯描述性或误导性描述(Merely Descriptive and Deceptively Misdescriptive):
♢法条分析:《美国商标法》第2(e)(1)款规定,如果商标仅描述商品或服务的特性、质量、功能等,或具有误导性,则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案例:福田典型案例中,美国某公司注册的商标因被认为缺乏显著性和识别性,被裁定无效。该商标为简单图形组合,不具备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符合纯描述性驳回的标准。
③、与地理位置相关的描述(Primarily Geographically Descriptive):
♢法条分析:虽然《美国商标法》未直接提及地理描述性驳回,但审查员通常会根据商标是否可能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来判断。
♢案例:假设一个商标包含“New York Style”字样,并用于非纽约地区的商品或服务,则很可能因地理描述性而被驳回。此类驳回旨在防止消费者因商标中的地理描述而产生误导。
④、仅描述美国姓氏(Primarily Merely a Surname):
♢法条分析:同样,虽然《美国商标法》未直接规定姓氏驳回条款,但审查员会考虑商标是否仅为一个常见的美国姓氏,且缺乏足够的显著性。
♢案例:假设一个商标为“Smith”,并用于多种商品或服务,很可能因仅描述美国姓氏而被驳回。此类驳回旨在保护消费者免受误导,并确保商标具有足够的区分度。
OpenAI在申请其“GPT”商标时遭遇了挑战。美国专利商标局主要基于“GPT”作为一个术语,过于笼统地描述了申请人商品和服务的特征、功能或特点,缺乏作为商标所必需的显著性和区分度,认为“GPT”不能作为独特且具有显著性的商标进行注册。在商标法中,描述性词汇通常指的是那些直接描述商品或服务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的词汇,这类词汇在相关领域内被广泛使用,其作为商标的显著性较弱,难以起到区分不同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
虽然美国商标法规定了多种驳回原因,但并不存在绝对的驳回条款。每个驳回决定都是基于具体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适用。审查员在评估商标是否可注册时,会综合考虑商标的显著性、与在先商标的近似性、商品或服务的类别等多种因素。
对于申请人而言,降低被驳回风险的关键在于充分了解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并在申请前进行充分的商标检索和风险评估。此外,建议申请人在提交商标申请时,尽可能提供详细的使用证据和商标描述,以展示商标的独特性和区分度。
在收到驳回通知后,申请人应积极寻求法律途径进行复审或修改商标。这可能包括提交额外的证据来反驳审查员的驳回理由,或修改商标以消除潜在的混淆因素。在此过程中,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和指导将至关重要。
综上所述,美国商标注册申请并不存在绝对的驳回条款。申请人应充分了解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并在申请过程中谨慎对待每个细节,以降低被驳回的风险。同时,在遭遇驳回时,应积极寻求法律途径进行复审或修改商标,以确保商标的成功注册。